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体制性困境与对策分析

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体制性困境与对策分析
沧浪同学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体制性困境与对策分析
摘要: 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,我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持续增长,但司法资源的供给与纠纷解决的需求之间存在结构性矛盾。当前司法实践中,诉讼被过度倚重,暴露出周期长、成本高、对抗性强等弊端。同时,专业化、独立性的诉前调解机制缺失,以及“执行难”、“执行不能”的现实困境,使得司法在实现“定分止争”和社会治理目标时面临严峻挑战。本文旨在分析上述体制性问题,并提出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对策。
一、 问题的提出:诉讼功能的异化与局限
现代法治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属于“舶来品”,其核心逻辑建立在权利对抗与程序正义之上。然而,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“重刑轻民”的历史传统,民间纠纷多追求“息事宁人”、“定分止争”,而非绝对的胜负判决。当这套现代法律体系全面接入中国社会现实时,出现了某种程度的“水土不服”,导致诉讼功能在实践中出现异化。
当前,诉讼往往并非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,其局限性日益凸显:
- 诉讼成本与收益失衡:严格的法律程序保障了公正,但也带来了漫长的诉讼周期和高昂的经济成本、时间成本。对于许多中小额纠纷而言,诉讼不仅未能高效解决问题,反而成为当事人的沉重负担。
- 对抗性导致社会关系破裂:法庭上的对抗式辩论往往激化矛盾,使得本可通过协商解决的纠纷演变为不可调和的仇怨。在强调社会和谐的文化背景下,这种“非黑即白”的处理方式不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。
二、 结构性缺失:专业化诉前调解机制的缺位
在理想的纠纷解决体系中,诉讼应作为最后一道防线,大量的矛盾纠纷应在诉前通过非诉讼机制(ADR)予以化解。然而,考察当前的司法现状,诉讼前端存在明显的结构性缺失。
- 缺乏独立的专门调解机构:目前的诉前调解主要依附于法院系统,往往被视为诉讼程序的附属环节。实践中多采取法院内部划拨人员或临时委托的方式进行,缺乏一个独立于审判体系之外、具有高度专业化、职业化和社会公信力的专门调解机构。
- 调解资源配置不足:由于缺乏专门的机构支撑,调解力量分散,难以形成规模效应和专业积淀。仅靠法院分流出的少量人力进行调解,无法应对庞大的纠纷增量,导致调解流于形式,未能真正发挥纠纷“过滤阀”的作用。
三、 现实困境:判决的实效性与“执行不能”
司法裁判的最终价值在于执行。然而,当前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“执行难”问题,严重削弱了判决的权威性和当事人的获得感。即便当事人历经漫长的诉讼程序获得胜诉判决,如果无法落实到具体的财产权益上,判决书便沦为一纸空文。
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不仅在于执行机制的不完善,更在于客观存在的“执行不能”:
- 被执行人缺乏偿债能力:大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,其当事人往往已经过社会的层层筛选。许多债务人由于经营失败、生活变故等原因,客观上已处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境地。
- 判决与现实的脱节:法院依据法律事实作出的金钱给付判决,并不自动创造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。面对本身经济状况极差的被执行人,即便是几十万甚至更小数额的判决,也面临无法兑现的现实。这种“法律上的赢家,事实上的输家”的局面,不仅未能解决根本矛盾,反而增加了社会对司法的不信任感。
四、 对策与路径探索
针对上述体制性问题,必须立足中国国情,推动纠纷解决机制的结构性改革。
1. 重构纠纷解决格局,推动工作重心前移
转变“诉讼中心主义”的观念,确立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社会治理中的基础性地位。充分挖掘传统文化中“和为贵”、“定分止争”的治理智慧,将其与现代法治精神相结合,引导社会公众优先选择成本更低、对抗性更弱的方式解决纠纷。
2. 建立独立、专业的社会化调解体系
- 实体化建设:应当在法院之外,由政府主导或社会协同,建立独立的、实体化运行的专业调解中心。该机构应具备独立的职能、经费保障和考核体系,不再作为法院的附庸。
- 职业化发展:大力培育职业调解员队伍,吸纳律师、退休法律工作者、行业专家等专业人士加入,提升调解的专业性和公信力。
- 效力衔接:完善司法确认制度,赋予经专业机构达成且符合法定条件的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,提升调解协议的权威性。
3. 理性看待执行问题,完善配套社会信用与救济机制
- 区分“执行难”与“执行不能”:向社会公众普及法律常识,明确诉讼风险。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,应通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方式建立退出机制,避免司法资源在无效执行中空转。
- 完善个人破产与债务清理机制:加快推进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和试点,为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提供债务豁免和经济重生的机会,从根本上解决长期的“执行死案”。
- 强化源头治理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:通过完善社会征信体系,提高失信成本,从源头上减少债务违约行为,降低进入诉讼环节的案件由于缺乏偿付能力而导致执行落空的比例。
综上所述,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体制性问题,不能仅局限于法院内部的程序修补,而需要进行系统性的社会治理结构调整,构建一个分层递进、衔接顺畅、执行有力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。2


